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