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