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