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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