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