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七条有效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