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