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