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研究重大消费纠纷案件和解决措施;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