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