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经营者在承做服装时,应当给消费者留尺码单和布样。服装加工不符合尺码单的,消费者应当凭尺码单要求经营者修理、重作。修理、重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天。修理、重作后仍不符合尺码单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加工费,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偷换服装面料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处以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