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有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配套建筑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查并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物业管理用房标牌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