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治安、环保、绿化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劝阻;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自治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予以处理;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