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