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培育物业管理市场。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