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至用户终端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依法委托具有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建设、监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竣工验收时,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出具现场验收报告。

各类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各专业经营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后接收产权,各专业经营单位从接收之日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