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