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