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