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已经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室)经有关行政机关核准停业、歇业、转业、改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应当在核准后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