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开办营业性射击场(室)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办理持枪证件,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射击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