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