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涉及烟草专卖管理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因假冒伪劣和非法渠道购销烟草制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三)群体性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