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