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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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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水资源信息管理,完善水情水质通报机制。

流域的水量水质信息应当实行共享,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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