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流域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支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流域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