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域水量分配和调度第十四条有效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计划、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以及水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