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计划、水资源节约与保护以及水功能区达标等情况,制订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