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以增进民族和睦,密切民族关系。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