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各局局长组成。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