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场所、计算机等必要办公设施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掌握中介服务相关业务知识,并取得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