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