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条件和时限办理许可证审批手续的;

(二)不及时受理检举、控告,不履行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影响对违法案件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