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养犬人三年内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三次,或者被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