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送伤人犬只到犬只留验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