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抛弃犬只尸体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