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