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送犬只进行狂犬病等疫病的免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