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下列犬只,应当实行圈养,除免疫、登记、诊疗外,不得携带外出:(一)单位饲养的犬只;(二)未经免疫的犬只;(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