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