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四)餐厅和食品商店;(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