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