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