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