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