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