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