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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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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