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四)有专人管养犬只;(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