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残疾人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支持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