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交纳所欠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缴。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