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