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